房東篇
答:「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對於「持有」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房屋及坐落土地,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但「出售」土地申請「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須符合「出售前1年內」或「出售前5年內」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公益出租皆屬於出租行為,故出售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房屋坐落基地,是無法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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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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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要件 |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住宅用地。
2.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4.一人一生享用1次為限。 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未逾1年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土地公告現值 10% 。 |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辦保存登記及信託移轉之房屋)。(自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成年)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連續滿6年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