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與答-房客篇
Q1:房客僅限定於弱勢族群嗎?一般人可以提出申請嗎?
答:
(一)房客身分不限定於弱勢族群,只要符合一定所得、財產以下及身分條件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的民眾就可以提出申請。另外,現任職務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不受前述一定所得以下之限制。
(二)依據住宅法第4條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40%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給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因加入包租代管的住宅也是社會住宅的一種,亦須遵循該規定辦理。
Q2:弱勢戶房客申請的資格條件是什麼?
答:申請承租租賃住宅,應以申請人為承租人(房客),並應具備下列各款基本的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附表一所定之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及不動產限額。但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申請人得提出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 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四)申請人為在地服務現任職務之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或相當於該職務列等以下之警消人員,不受「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附表一所定之每人每月平均所得」規定之限制。
(五)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依前點換居專案規定申請承租者,不受上述(二)及(三)規定之限制。但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申請換居之自有住宅與承租之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坐落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者,應符合上述(三)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動產限額之規定。
(六)申請時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或承租社會住宅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或承租社會住宅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經該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切結於起租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或停止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2.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3.整合戶或轉軌戶正接受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符合上述基本承租資格條件之申請人為合格戶後,再由業者協助送件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因此,合格戶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審查結果及其他情事,區分為一般戶、整合戶、轉期戶及換居戶。但已取得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核定函或符合換居戶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案件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時,申請人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申請案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申請條件者,申請人自審認之日起一年內具租賃住宅之承租資格。
申請人於簽訂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日,其承租資格已逾前項有效期限者,租屋服務事業應協助申請人,檢具承租資格審查應備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認,符合申請承租基本資格條件者,始得簽約承租租賃住宅。
Q3:房客無親屬關係,是否可申請承租?
答:申請人與無親屬關係者得以共住方式申請承租租賃住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請人與每位共住者應各別辦理身分資格審查;租金應由申請人與共住者平均分攤,申請人或共住者符合第二十八點規定者,應給予其租金補助。
(二)租賃契約內應載明租金總額及申請人與每位共住者應負擔之租金及租金補助金額,並分別於租賃契約簽名或蓋章。
(三)租賃期間部分共住者遷離者,申請人應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共住者變更之申請,由其餘共住者另覓符合資格者共住。
(四)部分共住者遷離,未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前,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並由申請人與其餘共住者平均負擔租金,不得主張遷離而減免租金。
(五)部分共住者遷離,經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者,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租金應由申請人與所有共住者平均負擔。共住戶因部分共住者遷離重新簽約者,不再補助公證費。
Q4:房客承租住宅其租金如何計算?有提供哪些優惠措施?
答:
(一)有關房客承租包租代管計畫之出租住宅,其租金計算方式如下
1.包租:業者向房東以不超過市場租金8折承租住宅3年,並以相同(無價差)的租金金額,轉租符合一定所得、財產以下及身分條件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的民眾:
(1)一般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因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未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之申請條件者,故無租金補助或租金補貼。
(2)整合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但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之申請條件者,經審查取得其核定函者,可以依其作業規定領取該租金補貼。
(3)轉期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但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具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各款身分之一,且為第二期計畫或第三期計畫之第一類或第二類弱勢戶,繼續承租原租賃住宅轉入本計畫,但不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之申請資格者,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九點附表四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之第三級金額核撥租金補助。
(4)換居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符合「換居專案」規定者,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九點附表四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之第三級金額核撥租金補助。
2.代租:房東與房客經業者媒合後簽訂租約(租期1年1次,可續約,最長3年)。
(1)一般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9折交付業者,因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未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之申請條件者,故無租金補助或租金補貼。
(2)整合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9折支付業者,但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之申請條件者,經審查取得其核定函者,可以依其作業規定領取該租金補貼。
(3)轉期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9折支付業者,但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具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各款身分之一,且為第二期計畫或第三期計畫之第一類或第二類弱勢戶,繼續承租原租賃住宅轉入本計畫,但不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之申請資格者,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九點附表四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之第三級金額核撥租金補助。
(4)換居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9折支付業者,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符合「換居專案」規定者,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九點附表四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之第三級金額核撥租金補助。
(二)房客加入包租代管計畫後,符合上述相關租金補貼規定者,政府核予租金補助,另亦補助租約公證費,減輕房客租屋負擔, 並享有穩定的居住環境。
Q5:向租屋服務事業申請承租住宅,應具備哪些文件?
答:申請人向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租屋服務事業申請承租住宅,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民眾承租住宅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並應顯示個人記事欄內容;配偶分戶者,應並檢具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可經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查核系統查調者,除有特殊情形須以紙本申請文件審認者外,申請人得免附。)
(五)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可經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查核系統查調者,除有特殊情形須以紙本申請文件審認者外,申請人得免附。)
(六)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之,並檢附有權代理之證明文件。
(七)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人之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警消人員申請一般戶者,申請人需提供在地服務現任職務列等最高警政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現職銓敘部審定函。
(九)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具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各款身分之一者,除檢附第一款至第七款文件,並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之一,由 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1.低收入戶: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中低收入戶: 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4.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1)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5.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6.滿六十五歲者: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8.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9.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服務卡。
10.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1.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直轄市、縣(市)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2.遊民: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4.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但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助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之帳戶。
上述(三)應備文件,因家庭成員失聯或其他特殊事由,致申請人無法提供時,申請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由租屋服務事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協助查調。經查調該家庭成員確無資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同意不計入該家庭成員。
上述(四)及(五)應備文件,得經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查核系統查調者,除有特殊情形須以紙本申請文件審認外,申請人得免檢附。但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查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Q6:房客承租住宅其租約簽訂年限如何訂定?
答: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執行3年,房客承租之包租代管的住宅,其租約年限會因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租」方案,而有不同的租約年限,以下分別說明:
(一)房東採包租方案:房東與業者簽訂包租約,包租約年限原則為三年。業者包租期間可再與房客簽訂轉租約,轉租約年限至少一年,轉租約期滿後,房客可再與業者續租,租期最長至租屋服務事業與出租人之包租契約截止日止。但包租契約剩餘租期不滿一年者,續約租期得至包租契約截止日止。
(二)房東採代租方案:由業者媒合租屋案件,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其租約年限一年,租約期滿後房東與房客可再協議續約,每次續約租期為一年,但房東與業者簽訂之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剩餘委託管理期間不滿一年者,續約租期得至管理契約書之委託管理期間截止日止。
Q7:是否一定要辦理公證?公證費如何申請?
答:
(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與業者簽定包租契約,雙方可協議是否辦理公證。但不補助公證費。但業者與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應辦理公證,並得申請補助公證費。
(二)房東選擇代租方案,租賃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辦理公證者,得不辦理公證。但應於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之事由。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者,視同自願放棄申請補助公證費之權益。
(三)前二項辦理公證者,應於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Q8:換居專案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規定為何?
答: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換居專案,其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或滿六十五歲者。
(二)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以其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b710b、b730b、b735、b765、s750或s760者為限。
(三)承租本計畫之租賃住宅、國家住都中心興辦之社會住宅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有電梯之住宅、無電梯住宅一樓或二樓為限,且於該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所在地,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合計限持有一戶住宅。
(四)承租本計畫之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應為換居住宅之建物所有權人,並為該換居住宅之出租人。




